赣州市上饶商会
电话:0797-5556658 ;18170679657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街铺25栋15号店面3楼“饶商之家”
赣州市上饶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赣州市上饶商会
英文名称:Gan zhou Shangr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是由上饶籍在赣州市区域内从事工商业的人士及有关方面人员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联络会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交流市场经济信息,推介管理和创业经验,开展互助合作,办好企业和其他实业,促进当地和家乡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工商联。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赣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赣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赣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5栋15号饶商之家。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会员和有关人士,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素质;
二、交流市场经济信息,推介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创业创新;
三、尊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可能的范围内,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协助处理有关争议纠纷;
四、在管理、技术、资金、项目等方面,引导会员互相学习帮助,做到优势互补,互通有无,共同发展;
五、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参与实施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办好本会会刊;
八、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本会章程,在赣州市区域内经商办企业的上饶籍人士(含在上饶工作生活过的相关人士),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会章程,坚持参加本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牌。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规定
一、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牌;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均不退其所交的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等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商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任期
本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五、决定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召开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八条 商会常务会议
商会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参加。商会常务会议每年召开三次,也可临时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商会常务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讨论吸收或除名会员;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设立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聘任建议;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及其工资福利待遇;
六、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有较好的业绩、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三、公道正派、乐于奉献、认真负责做好商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商会常务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组织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代表本会签署各类重要文件;
七、统筹考虑并提交会议审议有关人、财、物及设立机构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本会工作。副会长根据分工负责开展工作。理事按要求开展工作。名誉会长、荣誉会长、 顾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指导帮助。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并协助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本会会刊编印工作;
六、处理其他应由秘书处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常务副会长职级人员担任)、副监事长2-3名(由副会长职级人员担任)、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会财务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本会章程;
二、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对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
五、处理其他应由监事会处理的事项;
六、监事会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每年召开1-2次,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决定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会员和其他人士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获取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费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会费的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有关主管单位或本会内部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按章程规定继续开展工作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讨论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